北京市千亿国际起重机械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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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载试验是钢丝绳电动葫芦使用前的必要试验,一般按照3.2.8的要求进行试验。当带有超载限制器时,应按3.3.5的要求检查其功能。检验凡属于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应进行型式检验:
1、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2、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3、正常生产时,每年必须对每一基型至少抽一台电动葫芦和该基型用的两台电动机进行一次型式检验。经国家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的型式试验,有结论证明,在一年内可以免检。
4、产品长期停产(指一年以上)后恢复生产时;
5、出处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6、国家质量监督机构和使用单位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型式检验除应包括全部出厂检验工程(动载试验另有要求外),还应做下列各项检验(必要时可根据用户要求增加工程)。
7、对带有电动小车的电动葫芦,在上述1、2项情况下进行动载试验时,还应对小车进行不少于10min的往返。
8、进行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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