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千亿国际起重机械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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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使用,会保障电动葫芦的安全,这些标准都是建立在专业的安全的角度进行规定的。
标准一:确认所使用的电动葫芦的工作级别及使用条件是否相符。
标准二:电动葫芦不要吊超过额定以外的荷重。
标准三:电动葫芦不得使用所定等级以外的链条(ISO 80以上)。
标准四:扬程不足的电动葫芦,不得使用。
标准五:使用前必须做日常检查。
标准六:使用前,检查链条链环是否在松弛自由的状态,及检查是否有扭转或纠缠的状况,如有必须修正后才能使用。
标准七:下吊钩的防脱落装置,如有缺失或无效者,不得使用。
标准八:链条五装置上、下停止装置或缺失的电动葫芦,不得使用。
标准九:不得使用链条缠绕荷重物。
标准十:不要用吊钩前端吊荷重物。
标准十一:不要做急速上下吊的反复操作。
标准十二:不要超越上下扬程(上下极限点)。
标准十三:不得在吊有荷重量的吊车底下走动。
标准十四:不得斜吊荷重物(15°以内)。
标准十五:防止电动葫芦掉落。
标准十六:电动葫芦的冲击力作用使用的场合、使用频率高的作业状态,须每年更换链条一次。
标准十七:在低温、高温、腐蚀性环境等特殊状况中,需每半年更换链条一次及每二年换下吊钩一次。(若使用频率过高者,则须每年进行检查并适时更换下吊钩)。
标准十八:在电镀厂、表面热处理厂使用状态下,须每月做定期检查并于每年更换链条一次。
标准十九:链条断裂后,不可自行熔接后使用。
标准二十:链条应涂抹润滑油后使用。
标准二十一:齿轮、轴承及其它摩擦的部位,适时添注润滑油。
标准二十二:长期不使用的吊车,做适当的防锈处理后,妥善保管。
标准二十三:电动葫芦使用者不得自行修改,如有必要,须委托制造厂修改。
标准二十四:两吊车合吊同一荷重物的危险,应该避免。在不得已的情况使用时,应在充裕的规格荷重情况下,很小心且十分注意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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